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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实用解读
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和保险费发票等各份文件组成。本条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十项内容,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要点所在,若有遗漏即属于合同空白,一旦发生争议,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就上述合同内容注意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合同空白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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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